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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企业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日照浩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3 08:15:31
领取商标看似简单,实际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下面具体了解领取商标需要哪些问题:
一、请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日照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许加盖请求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请求人单入处具的介绍信;
3、收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请求人称号已改变的,须提交挂号机关出具的称号改变证明;
5、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二、请求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请求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托付别人代为收取的,须提交请求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托付书以及收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商标审查意见答复是很多企业家经常遇到的问题,原因是如果申请人不进行答复回复的话,商标则有可能无效掉。因此,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合理的回复非常重要。那么,商标申请审查意见怎么回事?如何进行审查意见答复等,今天与您分享。
一、商标审查意见答复介绍审查意见答复是来自于商标局USPTO的一封信关于商标驳回的审查意见。其内容是由审查员给出的法律意见,您必须解决了所有的审查意见才能得到的合法注册。USPTO共计给出2次审查意见答复的机会,每次都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答辩。
二、常见的审查意见有哪些?根据我们的经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证据不合格;2、商标描述问题;3、项目描述问题;4、近似驳回问题;5、异议答复问题;一般审查意见上面会有说明具体原因,有些是一项有些是几项问题,具体可以以官方的审查意见为准,再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对应的答复基本就可以了。
三、商标审查意见答复大概多长时间出结果的?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信息后,经过等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回复,大致经过1-6个月左右会有结果。为什么是1-6个月隔了这么长,这个主要看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一般最快1个月左右会出结果,比较慢的有些3-6个月都有可能,大家知道这个时间,可以作为衡量就可以了。
四、商标审查意见答复需要哪些资料?一般看审查意见答复的类型,不同的类型的答复所需的资料是不一样的。如果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客服进行了解。
五、商标审查意见答复的基本流程咨询——提供审查意见通知书——制定方案——提交答复——等待结果。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选择代理记账呢,代理记账到底有哪些优缺点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的讲解一下代理记账的好处以及坏处有哪些,希望对大家的代理记账有帮助。
1、节约成本费用代理记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记帐、报税、咨询、顾问监督等专业性财务公司,企业只要支付一个专职会计百分之十的费用即可享用一个专业的团队服务。
2、财务人员稳定、降低税务风险创业初期,存在会计人员流动大,容易造成账务混乱,带来不可预期的税务风险和损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代理记账公司团队的工作专业性强、素质过硬、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稳定。比一般的财会人员更加专业,能及时掌握财税政策,做账时,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风险。
3、安全保密代理记账公司还负有为客户保密的责任,如发生问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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